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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玉君与被执行人徐水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君,徐水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彭玉君,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韶峰新村**栋*单元***号。被执行人徐水桥,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梅坪社区徐家塘**号。申请执行人彭玉君与被执行人徐水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徐水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玉君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振杰审 判 员  王 峰审 判 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迪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