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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立与张洪、深圳觅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蜀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张洪,深圳觅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蜀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084号原告:李立,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晗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觅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张洪。被告:深圳市蜀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民康路春华四季园18栋一单元5B。原告李立与被告张洪、深圳觅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蜀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立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