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7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儿童梦园游乐中心、陈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儿童梦园游乐中心,陈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7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蓟县儿童梦园游乐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南大道*号洲河湾广场*层L3-04。法定代表人:李晓建,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婧,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州区。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儿童梦园游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陈婧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儿童梦园游乐中心以双方当事人已就相关争议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儿童梦园游乐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蓟县儿童梦园游乐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儿童梦园游乐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