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0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永顺县鼎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大林因与被申请人肖春香和一审被告张家界永兴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腊英、张家界肉联畜牧屠宰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源植天然香精香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兵、向杰、向用让民间借贷纠纷申诉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顺县鼎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大林,肖春香,张家界永兴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腊英,张家界肉联畜牧屠宰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源植天然香精香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兵,向杰,向用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永顺县鼎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顺县泽家镇泽家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大林,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大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肖春香。一审被告:张家界永兴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前社张联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兵,公司经理。一审被告:王腊英。一审被告:张家界肉联畜牧屠宰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森林大酒店(回龙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腊英,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永顺县源植天然香精香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顺县泽家镇泽家村。法定代表人:王腊英,公司经理。一审被告:王兵。一审被告:向杰。一审被告:向用让。再审申请人永顺县鼎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大林因与被申请人肖春香和一审被告张家界永兴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腊英、张家界肉联畜牧屠宰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源植天然香精香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兵、向杰、向用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3101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永顺县鼎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田 健审判员 钟湘萍审判员 麻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