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姜凯、徐闯、田伯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凯,徐闯,田伯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2刑初8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凯,男,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图们市。被告人姜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闯,男,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图们市。被告人徐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田伯宇,男,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图们市及居住地图们市。被告人田伯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图们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刑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凯、徐闯、田伯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瑶、代理检察员张经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凯、徐闯、田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姜凯、徐闯、田伯宇在图们市大海练歌厅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冲突,姜凯持刀刺伤黄某某,后徐闯、姜凯、田伯宇追击至练歌厅楼下对面超市前以拳打脚踢方式殴打黄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左耳听力纯音听阀均值为43dBHL,左大腿、小腿见4处刺伤疤痕,累计长度达1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甲、金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自述材料、刑事摄影照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收条及谅解书;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凯、徐闯、田伯宇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姜凯、徐闯、田伯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第七十二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田伯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朴 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