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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立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47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立宾,汉族,男,无业。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阚正吉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463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立宾无证醉酒驾驶车架号为LMHTCJPF1F0D00927的国威牌二轮摩托车驾沿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东向西行驶至杨戈庄村口处与杨付贵停放于路边的鲁G×××××号农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李立宾受伤。因李立宾涉嫌酒后驾驶,在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依法提取李立宾、杨付贵血液。经过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在李立宾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100ml,系醉酒,在杨付贵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李立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李立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李立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刑。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立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李立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