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成刚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刑初1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成刚,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空调安装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捕前经常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朱翼翔,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自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成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永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成刚及其指定辩护人朱翼翔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罗成刚与被害人雷某1离婚,二人仍保持往来。同年11月29日晚,罗成刚、雷某1及好友共进晚餐后又相约到“金莎”KTV唱歌喝酒。23时30分许,雷某1离开“金莎”KTV,罗成刚执意要送雷某1被拒绝。随后,雷某1搭乘出租车至自流井区同兴路“锦江之星”酒店续房后电话联系男友刘某,罗成刚乘出租车尾随至酒店电梯口,见雷某1在外开房心怀不满,再次提出要雷某1回家遭拒绝,二人发生争执。当电梯行至12楼楼梯间时,二人就是否回家继续争执、抓扯,气愤中罗成刚用力将楼梯间的窗户拉开,抱起雷某1面朝外放坐在窗台上,雷某1用一只手抓住罗成刚的衣领,罗成刚将雷某1的手朝窗户外推开,致使雷某1跌落至3楼平台。罗成刚随即离开现场。次日凌晨3时许,罗成刚返回现场将雷某1送至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雷某1已死亡。在得知有人报警后,罗成刚在医院等待公安人员到达后归案。法医鉴定:雷某1符合高坠致颅内出血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罗成刚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视听光盘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成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成刚在医院得知他人已报警而等待公安人员到达后归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鉴于本案被告人罗成刚的犯罪系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建议对被告人罗成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科处刑罚。被告人罗成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罗成刚的辩护人辩称,罗成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存在恋爱婚姻家庭关系因素,建议对被告人罗成刚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成刚与被害人雷某1于2016年8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后罗成刚欲与雷某1复婚,雷某1未同意,但二人仍有往来,后雷某1与一名叫刘某的男子交往。2016年11月29日晚,罗成刚、雷某1及好友因庆祝合伙开店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川府食坊”吃完晚饭后又相约到自贡市汇东新区“金莎”KTV喝酒唱歌。23时30分许,雷某1离开KTV,罗成刚欲送雷某1回家被拒。随后,雷某1搭乘出租车至自流井区同兴路“锦江之星”酒店,罗成刚亦乘车尾随,雷某1在酒店前台续房后电话联系刘某,罗成刚见状十分不满并就雷某1在外开房一事与雷某1在酒店电梯口发生争执,后又强行将雷某1拖拽入酒店电梯并上楼。23时40分许,二人在酒店11楼至12楼楼梯间转角平台处继续争执时,罗成刚气愤中用力将楼梯间的窗户拉开后双手抱起雷某1面朝外放坐在窗台上,雷某1向罗成刚求情并用一只手抓住罗成刚的衣领,罗成刚将雷某1的手朝窗户外推开,致使雷某1从该窗台坠落至酒店3楼后门外与华苑小区相通的廊桥上。后罗成刚离开酒店。次日凌晨3时许,罗成刚返回现场并将雷某1送医,罗成刚在医院得知有人报警,并在公安人员到达后归案。经鉴定:雷某1的死因系高坠致颅内出血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对被告人罗成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二、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罗成刚在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三、情况说明,证明:1、公安人员接警到达医院后,被告人罗成刚接受询问及到案的情况;2、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罗成刚的十指指纹、双掌掌印、血样进行采集并送自流井区公安分局技术室进行对比的情况。四、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雷某1、罗成刚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被害人雷某1在“锦江之星”酒店的入住详单及“锦江之星”酒店监控视频、被害人雷某1在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的急诊病历、抢救记录、死亡告知书及监控视频进行调取的情况。五、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等,证明被告人罗成刚与被害人雷某1于2016年8月25日协议离婚的情况。六、“锦江之星”酒店入住信息及监控视频,证明被害人雷某1与刘某于2016年11月29日至30日在自流井区同兴路“锦江之星”酒店办理入住及案发时酒店监控录像记录的被告人罗成刚与被害人雷某1在酒店内发生争执等情况。七、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病历、抢救记录、死亡告知书及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罗成刚于2016年11月30日3时40分许将被害人雷某1送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及雷某1死亡的情况和医院的监控录像记录。八、手机通话及聊天记录,证实案发前被害人雷某1与刘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和部分微信聊天内容。九、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锦江之星”酒店,在酒店三楼后门与华苑小区相通的廊桥中间部位距后门390CM,距西侧护栏90CM处地面见3×4CM的疑似血迹(棉签转移提取)。血迹南侧,距酒店后门340CM,西侧护栏50CM处地面见一灰色中长女式尼子大衣(实物提取),衣服帽子上粘附有疑似血迹,衣服南侧见一只高跟鞋底,鞋底跟部断裂。廊桥西南墙角处见一苹果牌手机。酒店11楼至12楼楼梯间转角平台处的窗户呈开启状,西侧纱窗底部脱落,铝合金边框向外变形。西侧窗扇下边缘脱轨,滑槽内有一卡销贴于表面。窗户窗台内侧墙面有5CM墙皮明显脱落、50CM横向拖擦痕及5×2.4CM的蹬踏痕。窗台表面南侧,距西墙24CM见20×20CM的弧形印痕,弧口向南,弧顶距窗台北侧边缘10CM;距西墙70CM,距窗台北侧边缘12CM处见8×15CM的印痕。窗台正中北侧边缘有14×2.5CM的拖擦痕,窗台外墙面有10CM的竖向拖擦痕。西侧窗扇内侧有拖擦痕和残缺模糊掌印,外侧见残缺模糊指印。东侧窗扇内侧下表面见大面积擦划痕、一完整掌印及残缺指印,东侧窗扇玻璃外表面见一斜向上方的拖擦痕。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相关痕迹、物证依法进行了提取并登记。十、辨认笔录,证实罗成刚辨认出“锦江之星”酒店12楼步行楼梯间的窗台就是其将雷某1抱起后雷某1坠落至楼下的位置并辨认出刘某就是自己认为的雷某1的男友“林旭”。十一、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1、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自)公(物)鉴(法医)字[2016]0117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对被害人雷某1尸表检验见双眼下睑结膜多处点状出血,双侧鼻腔内有血迹沾附,额中分至右下颌见皮肤挫伤,鼻梁中分骨折,右下口唇有边缘不整齐的斜行撕裂伤。右上臂右肱骨、左大腿左股骨、左小腿左胫骨、腰部骶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顶部蛛网膜下腔见广泛性出血。经鉴定,死者雷某1符合高坠致颅内出血死亡。2、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物证鉴定室(自井)公(物)鉴(痕)字[2016]4号鉴定书证实:现场东侧窗户玻璃上提取的可疑指印及可疑掌印与被告人罗成刚左手的掌指印相同。3、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自)公(物)鉴(法物)字[2016]08129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从现场后门廊桥上提取的疑似血迹检出人血,且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雷某1一致,其似然比率为1.65×1017。4、东侧窗户中上东部提取的掌印拭子上检出人DNA,有12个STR基因座分型与雷某1一致,其似然比率为2.75×1014。十二、证人黄某、严某夫妇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黄某、严某与罗成刚、雷某1等在“川府食坊”陪客户吃完晚饭后,又到了“金莎”KTV唱歌,大约在晚上11点时,罗成刚就跟着雷某1离开了,并说要送雷某1回家。凌晨3点过,罗成刚跟严某打电话说雷某1在一医院的抢救室里,后二人赶往医院。在医生宣布雷某1抢救无效死亡后,黄某陪罗成刚回绿洲花园接到了雷某1的母亲返回医院时,警察已经到了。十三、证人邱某、胡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邱某在“锦江之星”酒店巡楼,11点过,邱某在跟送外卖的人员刷电梯卡时,有一男一女顺势进入,女的说:“你上不了电梯,上不了电梯。”然后电梯门就关了。之后邱某在监控里看到刚才的一男一女出现在12楼的过道里,两个人在不停说着什么,男子一会儿去拉女子的手,一会儿又去翻女子放在地上的包包,之后就往电梯方向走去。另证实,平常酒店楼梯间的窗户都是钉死了的,一般人是打不开的。胡某证实在为雷某1办理续房后,听到雷某1刚进电梯就在和一个男的争吵。十四、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9日晚11点过,自己入住同兴路“锦江之星”酒店后在12楼过道看见一个年轻男子抓住一个年轻女子的手臂扯过来扯过去,好像在找房间,男子情绪激动,女子表现出很抗拒。十五、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当天23时40分许,自己在对着锦江之星酒店的卧室内加班时,听到酒店内有一男一女吵架的声音,2分钟后又听到女子啊了几声,然后就清楚的听到女子对男子说:“幺儿我爱你,不要。”,男子说:“要死一起死。”大概过了十多秒就听到很大一声“咚”的闷响。十六、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当天晚上23时40分许,自己在华苑小区四号楼家中听到右方楼上(即“锦江之星”酒店)有年轻男女的争吵声,女的“嘘”了一声,没过多久就听到很大一声“碰”的声音。十七、证人王某1、贺某、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成刚于2016年11月30日凌晨的1点过到了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王某1经营的龙城丰泰德寄卖有限公司,并于凌晨3点过离开。罗成刚到的时候,神色慌张,情绪激动,期间提到过其前妻有个男朋友,罗成刚怕他前妻吃亏的事情。十八、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0日凌晨3时30分许,自己在同兴路跑出租时帮罗成刚将已失去意识的雷某1送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的情况。十九、证人向某、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均系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保安,该院急诊科于2016年11月30日凌晨3时40分许收治了一名非正常死亡的女子(即雷某1)后,二人向派出所报警的情况。二十、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四五个月前在“金莎”KTV唱歌时认识了被害人雷某1,后来成为了朋友,并发生过性关系,知道雷某1的前夫叫罗成刚。案发当天自己和雷某1、罗成刚等在“川府食坊”一起吃的晚饭,之后又到“金莎”KTV去唱歌,自己在KTV坐了几分钟就走了,大约晚上11时,雷某1通知自己她已经在“锦江之星”续房了,叫自己过去,话还没有说完,自己在电话里突然听到罗成刚在质问的声音,自己就没有过去。二十一、证人雷某2的证言,证实雷某1在自己管理的“金莎”KTV工作,雷某1和罗成刚离婚后,罗成刚两次到KTV来找过雷某1说复婚的事情。二十二、被告人罗成刚的供述,供认2016年11月29日,自己和师父的店子开业,请了亲戚朋友来庆祝,晚饭在同兴路“川府食坊”吃的,雷某1也在。晚饭后就到“金莎”KTV唱歌喝酒,雷某1喝醉了自己就说送她回家被她拒绝,随后,她就打车走了,自己担心她出事,就打了出租车跟着她,一路跟到“锦江之星”酒店,她进酒店后就去开房了,开好房后她往电梯方向走,同时在打电话,因为她说要回家但是却来开房,自己很生气就上前把电话抢了,问对方是哪个,对方没有说话,自己就把电话挂了。之后自己就跟着她一起进电梯上去并质问她来酒店做什么,她喊自己不要管,自己就这样和雷某1一直到了12楼。自己又问她房号多少,她不说,因在过道里有监控还有其他房客看到,所以自己就拉着她到了12楼步行楼梯间,她喊自己回去,不要管她,还说:“你不回去自己就死给你看。”自己冲动之下就把楼梯房的窗户打开,第一次没推开,第二次用力拉开了,随后自己就用左手搂住她的腰部,右手搂着大腿,先把她的脚放到窗户外面,把她放在窗台上,抱她上去的时候她的右手拉着自己衣领,放上去后,她的左手扶着墙,右手抓着自己的衣服,她说:“老公,我爱你,我爱你老公。”自己就说:“你不要说那些。”同时自己用手把她抓着自己的手掀开,她没有坐稳就掉下楼了,自己还伸手拉她,没有抓到她的身体。她掉下去后,自己就从后门出酒店,见她躺在外面的平台上,当时心里害怕,没有确认她死了没有,就把她的外套搭在她身上后离开了。之后自己又去找王某1,跟他说自己出了点事,王某1问自己什么事,自己胡编说有个人欠自己钱的事,王某1就喊了两个人一起去找人,没找到人后又回了王某1那里,整个过程大概2个小时左右。后自己想她可能没死,就又回去,叫了个出租送她到医院。到了医院,自己就听到有个护士在说报警之类的,然后自己打了电话给严某,黄某和严某就来医院了,医生抢救后说雷某1已经死了,自己就和黄某一起去把雷某1父母接到医院,回来时,派出所民警已经到医院开始调查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刚因对被害人雷某1与他人交往并在外开房之事心怀不满,在明知会对雷某1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险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害人抱坐在高处后又将被害人的手推开,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雷某1坠楼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成刚在将雷某1送医抢救时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医院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罗成刚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因恋爱、婚姻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罗成刚的辩护人提出的罗成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建议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成刚虽系初犯、偶犯,也当庭认罪悔罪,但由于其所犯罪行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维护国法,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成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谭爱华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