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74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现住庄河市。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