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新影与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影,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825号原告:陈新影,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29904146。法定代表人:张友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虢馨雨,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新影与被告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立案。原告陈新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影撤诉。案件受理费12740元,因原告陈新影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12660元退还原告陈新影;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新影负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