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8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郭景文给付判决款。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景文与申请执行人杜丽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