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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8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王当忠、刘继桃、王保成、高彩娥、郭忠忠、徐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1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王当忠,刘继桃,王保成,高彩娥,郭忠忠,徐艳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838-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负责人王凤鸣,该支行行长。被告王当忠,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刘继桃,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王保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高彩娥,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郭忠忠,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徐艳文,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王当忠、刘继桃、王保成、高彩娥、郭忠忠、徐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忠忠主动与原告方联系,还款态度良好,且偿还了部分贷款,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忠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河滨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忠忠的起诉。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