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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松林与钱高宏、刘牡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林,钱高宏,刘牡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927号原告:陈松林,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高宏,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刘牡丹,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46764074A。代表人:丁子平。原告陈松林诉被告钱高宏、刘牡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松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卓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告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