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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姜春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01号之一被执行人姜春雨,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执80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姜春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春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春雨在中国工商银行16×××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