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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名山与夏斯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名山,夏斯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268号原告:张名山,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夏斯祥,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名山诉被告夏斯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名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名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名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名山负担。审判员 赵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孟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