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82执7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安陆市通用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华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陆市通用网机制造有限公司,徐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7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陆市通用网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44629696C。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紫金路附9号。法定代表人:雷道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华春,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陆市通用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华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华春已经全部履行(2017)鄂0982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982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安陆市通用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陈 芳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在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