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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柳、王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王星,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柳,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申请执行人:王星,女,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七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4240-6。法定代表人:李义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春,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