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岳永要与万小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永要,万小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980号原告岳永要,男,傣族,1993年2月5日生,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被告万小崃,女,傣族,1990年8月28日生,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原告岳永要诉被告万小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岳永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永要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永要撤回对被告万小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岳永要负担(已付)。审判员 许焱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