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毛成功离婚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1148号之一被执行人毛成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执114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毛成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成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成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学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