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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52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普家乐、李兰芬与普忠生、普忠元、普巧英、普玉珍、普玉琼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家乐,李兰芬,普忠生,普忠元,普巧英,普玉珍,普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52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普家乐,男,1936年7月9日生,傣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李兰芬,女,1942年12月8日生,傣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普忠生,男,1963年8月13日生,傣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普忠元,男,1966年9月10日生,傣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普巧英,女,1969年12月3日生,傣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普玉珍,女,1972年9月21日生,傣族,住屏边县。被执行人普玉琼,女,1975年9月13日生,傣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普家乐、李兰芬与被执行人普忠生、普忠元、普巧英、普玉珍、普玉琼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家乐、李兰芬申请执行普忠生、普忠元、普巧英、普玉珍、普玉琼每人支付赡养费人民币900元,普忠生、普忠元、普巧英、普玉珍每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097元,合计案款人民币88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案款人民币5688元(其中普忠生人民币200元、普忠元人民币1997元、普巧英人民币1997元、普玉珍人民币594元、普玉琼人民币900元),剩余案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普忠生、普玉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5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忠生、普忠元、普巧英、普玉珍、普玉琼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博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