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915号原告:郑某,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神马实业服务中心电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罗某,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神马实业原丝二厂分级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