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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学城远翔置业有限公司、绵阳金色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科学城远翔置业有限公司,绵阳金色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高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广,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剑翔,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科学城远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5090140P。法定代表人:张兴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金色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农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0011477P。法定代表人:唐小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香社村七组龙门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53476914F。法定代表人:陈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亮,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5)绵仲裁字第432号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科学城远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翔公司)、绵阳金色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家园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00万元及利息。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依据(2015)科仲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远翔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先锋国际”的住宅、车位等不动产及远翔公司在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本案执行中的查封措施。本院执行中,查封了金色家园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成绵路18号的不动产及相关银行帐户,并限制远翔公司与金色家园公司高消费。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1710万元。2017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远翔公司名下位于“先锋国际”的部分住宅、车位及银行帐户的查封与冻结,其他已查封财产暂不处置,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无大额存款信息。现已查封的房产、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汪 炜审 判 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