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晓生与赵顺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生,赵顺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2091号原告:马晓生,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然,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顺宏,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马晓生与被告赵顺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马晓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由原告马晓生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