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10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四川权德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权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0468号原告:四川权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法定代表人:张育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权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权德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权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