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47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755号之二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宏腾大道。法定代表人:孙东坡,任董事长。被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第五师八十九团。法定代表人:方云飞,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永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