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运平、陈祥利、王方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运平,陈祥利,王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金贵,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石运平、陈祥利、王方坤。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运平、陈祥利、王方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