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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四川省什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什邡市方亭街道。2017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什邡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什邡市某宾馆后门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从刘某手中购买了一代20余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被告人张某将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分装到小塑料袋中,并放置在随身携带的红色盒子内。2015年12月6日,什邡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张某入住的什邡市蓥峰北路某招待所房间内查获红色盒子一个,内有冰毒疑似物29小袋,净重18.99克;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查获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制裁。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什邡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张某入住的什邡市蓥峰北路某招待所房间内查获红色盒子一个,内有冰毒疑似物29小袋,净重18.99克;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查获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99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8.99克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张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开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