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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3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黄振平与石慧卿、冯金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平,石慧卿,冯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1173号申请执行人:黄振平,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巫晓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慧卿,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冯金发,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市。申请执行人黄振平与被执行人石慧卿、冯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石慧卿、冯金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4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但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31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 静 峰审判员 陈 里 维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 冠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