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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建喇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于2015年2月7日收款90000元,于2015年6月8日收款44200元,2015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张某某一次性给付王某某480000元,剩余利息放弃。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4日交款48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