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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先怀与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怀,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528号原告:刘先怀,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蚌埠市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陈德品,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法定代表人:崔亚东,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波,女,1977年3月2日生,任安徽圣力建设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怀诉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固镇支行、账号85×××36帐户下的存款82万元或其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