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时决文与左治国、韩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决文,左治国,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时决文(曾用名时建设),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左治国,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韩玲,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决文与被执行人左治国、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经冻结不足以清偿债务,有一套房产已被抵押无法处置,无车辆和土地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刘兆柱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