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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75李某勇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775号李某勇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未退赔的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6501元责令退赔。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李某勇退赔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650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于 文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凌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