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陈文赛与黄天津、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赛,黄天津,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2154号原告:陈文赛,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水弟,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天津,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杨丽,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陈文赛诉被告黄天津、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赛的委托代理人林水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天津、杨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赛诉称:2017年8日22日,被告黄天津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7000元,定于2017年8月26日前归还,逾期按月息2%计算利息。被告借款后,逾期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我偿还借款10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杨丽身份证、工作证,证明被告杨丽的身份;3、借据,证明被告黄天津欠到原告陈文赛的款项。被告黄天津、杨丽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黄天津与杨丽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经庭审质证,被告黄天津、杨丽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天津于2017年8月22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07000元,借据载明:“今借到陈文赛同志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107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定于2017年8月26日前归还,可以用夫妻名下房屋和车辆作抵押补偿。逾期按月息2%(即2分息计)。”。被告黄天津在借款人处签名及按指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天津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原告对借款催收无果,故向本院起诉,请求处理。另查明,被告黄天津与被告杨丽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黄天津尚欠原告陈文赛借款本金107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黄天津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及时还款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陈文赛请求判令被告黄天津偿还借款本金107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黄天津应按借款本金人民币107000元从2017年8月27日起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关于被告杨丽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被告杨丽与被告黄天津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被告黄天津所欠原告的债务107000元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黄天津、杨丽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有权予以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天津、杨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7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陈文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黄天津、杨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粤婵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