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荣华与孔磊、罗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华,孔磊,罗雄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泰和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521号原告:胡荣华,男,汉族,1957年11月21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孔磊,男,汉族,1991年9月9日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罗雄飞,男,汉族,住泰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泰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泰和县官溪路西侧香寓花城13栋。法定代表人:陈双。原告胡荣华诉被告孔磊、罗雄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泰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胡荣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荣华负担。审判员 肖云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一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