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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合巫加子、阿来克的盗窃沙马拉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合巫加子,阿来克的,沙马拉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81刑初598号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合巫加子,男,彝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6日被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被告人阿来克的,男,彝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辩护人雷欢,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沙马拉古,男,彝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辩护人程杰,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合巫加子、阿来克的犯盗窃罪、被告人沙马拉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欢、阎丁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合巫加子、被告人阿来克的及其辩护人雷欢、被告人沙马拉古及其辩护人程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吉合巫加子、阿来克的流窜至神木县城后,凌晨趁夜色掩护带着背包、戴着口罩并携带作案工具撬窗户进入多个小区多名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两三千元,盗窃银元50个左右及银元宝一个。具体如下:2016年12月17日凌晨,二被告人进入神木市宏光小区焦某某家中实施盗窃。2016年12月18日凌晨,二被告人进入神木市阳崖路北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银元50个左右及银元宝一个。2016年12月20日凌晨,二被告人进入神木市祥瑞福小区毛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2016年12月22日凌晨,二被告人进入神木市人大小区吕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二被告人在神木盗窃所得的赃款现金两三千元均分花销,银元和银元宝被告人阿来克的联系好��告人沙马拉古后,由被告人吉合巫加子将赃物带到四川省成都市卖给被告人沙马拉古,共得赃款28000余元。2、2017年2月份,被告人吉合巫加子伙同“阿果”(在逃)流窜至榆林市榆阳区实施盗窃。二人趁夜色进入多个小区多名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3万余元,银元50个左右,银元宝1个,黄金物品36个左右,浪琴手表1块,手机一部。具体如下:2017年2月9日前后一天的凌晨,二人在榆林市榆阳区司法局家属院周滨家中实施盗窃,盗窃银元四五十个,银元宝一个。2017年2月13日凌晨,二人在榆林市榆阳区国瑞小区孙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该小区候某某家中盗窃1000元港币一张、三星手机一部。2017年2月18日凌晨,二人在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家属院钞某某家中盗窃浪琴��表一块。2017年2月26日凌晨,二人在榆林市榆阳区国瑞小区井某、史某某家中实施盗窃。2017年2月27日凌晨,二人在榆林市榆阳区华盛小区万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二人在榆林市榆阳区共盗窃现金3万余元被二人均分,盗窃所得的银元、银元宝、手表、手机、黄金等物品被被告人吉合巫加子在榆林市卖给被告人沙马拉古,二人各获得赃款2万元。被告人沙马拉古第二次在榆林市向被告人吉合巫加子收购银元、银元宝、手表、手机、黄金等物时其应当知道所收购物品为赃物,其为了获利仍然予以收购。后将赃物出售,并赚取差价数千元。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沙马拉古家属主动退回其违法所得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合巫加子、阿来克的、沙马拉古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照片、抓获经过、榆林市榆阳区案发现场照片及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卡照片、通话记录、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回复函、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人阿某某某、巴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某、王某某、李某某、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焦某某、张某某、毛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李某、吕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周某、孙某某、候某某、钞某某、井某、史某某、万某某的陈述;检测报告、文物鉴定报告、价格认定书;神木市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案发时监控视频及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合巫加子、阿来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晚进入多个小区的多名被害人家中盗窃财物,其中被告人吉合巫加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阿来克的盗窃数额较大,该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沙马拉古在被告人吉合巫加子第二次向其出售银元、银元宝、手机、手表、黄金等杂物时,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物为被告人盗窃所得,但为从中非法获利仍予收购,致使本案大部分赃物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吉合巫加子和阿来克的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二被告人均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沙马拉古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又主动退���违法所得4000元,可从轻处罚。责令被告人吉合巫加子和阿来克的退赔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合巫加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阿来克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沙马拉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吉合巫加子和阿来克的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志浒审 判 员  乔 艳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书 记 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