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肖媛媛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1组、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媛媛,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1组,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259号原告:肖媛媛,女,200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理人:丁德凤,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系肖媛媛之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1组,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组。负责人:丁德胜,住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1村民组,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用准,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肖媛媛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1组(以下简称雷坛岗村1组)、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雷坛岗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肖媛媛以已与雷坛岗村1组、雷坛岗村委会协调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媛媛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媛媛负担。审 判 员 罗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侯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