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冯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810号原告:邢某某,女,194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某区人,现住某街。被告:冯某,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某区人,现住某村。邢某某与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