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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冯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810号原告:邢某某,女,194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某区人,现住某街。被告:冯某,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某区人,现住某村。邢某某与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