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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6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487姜远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远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648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姜远坡,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艳,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姜远坡因诉铜山钢铁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7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姜远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案件。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铜山钢铁厂破产清算组已注销,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一直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包括上访来主张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建议上诉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19日,一审法院就江苏省铜山钢铁厂破产一案作出(2000)铜经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以“现因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为由,裁定宣告该厂破产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江苏省铜山钢铁厂经一审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该厂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已终止,清算组也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终止执行职务。因此,在终结破产程序后,江苏省铜山钢铁厂破产清算组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姜远坡以该清算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姜远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