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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向某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3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奇,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奇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奇于2017年6月11日6时许,潜入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大石古家荣购物广场二楼忆厨印象餐馆,盗窃了收银台抽屉内现金700元;于2017年6月18日3时许,潜入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大石古家荣购物广场三楼“尚K”KTV小卖部,盗窃了现金1700元、香烟三条、散烟29包,经鉴定,该批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086元,两次共盗窃3486元,被盗香烟和盗窃所得剩余的1553元现金被缴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向某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向某奇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奇于2017年6月11日6时许,潜入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大石古家荣购物广场二楼忆厨印象餐馆,盗窃了收银台抽屉内现金700元;于同年6月18日3时许,潜入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大石古家荣购物广场三楼“尚K”KTV小卖部,盗窃了现金1700元、香烟三条、散烟29包。同年6月19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大石古榕树头小组路边抓获被告人向某奇,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人民币1553元,后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边塘一两层出租屋的天台缴获该批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6元)。两次共盗窃3486元。被盗香烟和盗窃所得剩余的1553元现金已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向某奇的供述;证人詹某、冯某1的证言;视频监控截图;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向某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雄文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