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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猛与天津市北辰区旭东馨之家装饰装修���务部、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天津市北辰区旭东馨之家装饰装修服务部,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536号原告:王猛,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旭东馨之家装饰装修服务部,经营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南仓302号天津银泰家居装饰广场A座J207号。经营者:周焕文。被告: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禄源道18号。法定代表人:荣绍起。原告王猛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旭东馨之家装饰装修服务部、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王猛负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