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634圣平安与王新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平安,王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634号申请执行人圣平安,男,196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王新福,男,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圣平安与被执行人王新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新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圣平安19060元。如王新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40元,由王新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由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906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9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向乐平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乐平市梧桐巷131号的不动产面积231.25平方米,共有人吴燕,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4、本院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情况,该村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反映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个人财产,且常年在外打工。5、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新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本院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但因有其他共有人,至今未进行分割,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份额,致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开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