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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天津雷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力恒生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雷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力恒生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500号原告:天津雷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185号云汉大厦2层241室。法定代表人:吉晓龙,总经理。被告:力恒生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11号。法定代表人:贾福存,董事长。原告天津雷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力恒生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雷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雷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雷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天津雷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开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