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红武、徐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武,徐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武,男,1975年7月24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忠义,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刘红武与徐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红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忠义归还借款本金2156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忠义名下有车牌号为浙H×××××小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忠义名下无商品房、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忠义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