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8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王当忠、刘继桃、王保成、高彩娥、郭忠忠、徐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王当忠,刘继桃,王保成,高彩娥,郭忠忠,徐艳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838-4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负责人王凤鸣,该支行行长。被告王当忠,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刘继桃,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王保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高彩娥,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郭忠忠,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徐艳文,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本院做出(2017)陕0822民初183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郭忠忠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被告郭忠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原告以被告郭忠忠偿还了部分贷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郭忠忠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郭忠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并提交了书面解封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忠忠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1529**)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郭忠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