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应贵、童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贵,童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应贵,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童美金,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应贵与被执行人童美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3254号民事���决书,判决:被告童美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贵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已决定予以罚款。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童美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8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贵发现被执行人童美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