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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清与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清,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786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清,男。被执行人: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973901-7。法定代表人刑雅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清与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明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59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违约金28801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5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