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7087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3000元,给付利息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被告雇佣原告在松山区施工,原告用勾机施工完毕,被告欠原告施工费13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9月29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至今未予给付。杨某未作答辩。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据,原告王某提交的欠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存在,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被告杨某雇用原告王某在松山区进行施工,被告杨某欠原告王某13000元。2015年9月29日,被告杨某为原告王某出具欠款金额为13000元的欠据一枚,并注明于2015年12月1日前付清,逾期未还,月息二分。此款被告杨某至今未予给付原告王某。欠款本金130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7年8月2日的利息为5200元(13000元×20‰×20个月),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杨某给付利息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受被告杨某雇佣,为被告杨某提供了劳务,被告杨某为原告王某出具了欠据,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月利率20‰给付利息,则被告杨某欠原告王某1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某应履行给付原告王某欠款本金13000元的义务。因被告杨某为原告王某出具欠据时约定逾期付款按月利率20‰给付利息,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杨某给付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杨某给付欠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欠款本金13000元,利息3000元,本息合计1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