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国亮与贞丰县鲁容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亮,贞丰县鲁容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328行初105号原告黄国亮,男,1953年4月1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农民,住贞丰县,被告贞丰县鲁容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贞丰县鲁容乡街上。法定代表人胡鲲,系该乡乡长。原告黄国亮诉被告贞丰县鲁容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国亮以被告贞丰县鲁容乡人民政府已自行协商,被告贞丰县鲁容乡人民政府将积极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国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国亮负担。审 判 长 潘建林审 判 员 罗 柠人民陪审员 姚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岑纪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