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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志广与孔繁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广,孔繁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781号原告:李志广,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保玲,宋刘军,河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繁芹,女,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武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原告李志广与被告孔繁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李志广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志广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紫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