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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94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三角镇×××对开路段处,碰撞被害人梁某骑行的自行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黄某甲、被害人梁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中山市×××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8.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梁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角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甲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监控视频、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梁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青长秀李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