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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0207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内0207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员工,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申请执行人帅某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帅某某在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土黑麻淖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7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啸尘 关注公众号“”